这场离婚官司的结局是,时任刺史的颜真卿认为这个女子嫌贫爱富,“凌辱乡闾,伤风败俗”,虽然准其改嫁,但判处二十大板。今人广泛认知的“唐代关于婚姻和女性持有的敞开心境”在这一事中便有所表现,不过这种敞开在我国前史上不过少纵即逝,唐今后,“节妇烈女”的观念开端大行其道。
唐人在婚礼礼仪上是按照《礼记》第四十四篇《昏义》来进行的。之所以叫《昏义》,是因为古人都是在黄昏黄昏时分举办婚礼,“婚姻”的“婚”字就来源于此。不过今天,大约只需南边区域依旧连续着“昏义”的传统,大多数北方人都将婚宴组织在了正午。由此可见,晚上办婚礼并不存在什么“不太好”的说法,而是汉人婚嫁习俗的正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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