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政策的《免税规矩》
2019-01-29 来源: 作者:琉璃厂画院 浏览次数:1382
记者了解到, 2009年1月, 《国有公益性保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矩》 (以下简称《免税规矩》 )发布实施,同时, 2002年6月拟定并印发的《国有文物保藏单位承受境外捐赠、偿还和从境外追索的我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免税办法》 )中止履行。 《免税办法》适用于一切的“国有文物保藏单位” ,明晰规矩“符合本办法规矩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分和国有文物保藏单位以承受境外安排、个人捐赠、偿还的和从境外追索等办法获得的我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而《免税规矩》将适用政策由“国有文物保藏单位”变更为“国有公益性保藏单位” ,其间包括国家有关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部分所属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及美术馆;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核定的其他国有公益性保藏单位。在《免税规矩》收效后的次年,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享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保藏单位名单,算计176家,但至今再未弥补,也没有规矩怎么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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